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1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成标。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8952号民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应于2021年2月10日前归还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65万元。如**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另行支付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9万元,且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人民币9万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08元,由**负担。因**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745508元。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标的745508元,执行费985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21年3月3日、5月11日、6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D×××**汽车一辆,查封日期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4.2021年7月,本院委托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诸暨市××镇××珠宝城××期市场××栋××、××室不动产,查封日期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疫情原因,暂不处置。
5.2021年8月,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综上,本院执行到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的不动产因疫情原因暂不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