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02民初6570号
原告:某路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某银行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路材公司与被告某银行南通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2024年7月24日,原告某路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路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路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路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