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7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5701107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下新河集镇湖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葛宁。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92337620K,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丹阳门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蒋荣军。
关于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10幢甲单元303室、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7幢乙单元101室、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1幢101室、常州市××幢××室××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一路383号(施工编号为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9幢8室)、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一路361号(施工编号为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9幢119室)、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一路371号(施工编号为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9幢13室)、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一路359号(施工编号为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9幢120室)不动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苏0413民初9348号民事裁定书对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10幢甲单元303室、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7幢乙单元101室、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1幢101室、常州市××幢××室××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一路383号(施工编号为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9幢8室)、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一路361号(施工编号为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9幢119室)、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一路371号(施工编号为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9幢13室)、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一路359号(施工编号为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9幢120室)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蒋 澍
书 记 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