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7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5701107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下新河集镇湖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葛宁。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92337620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丹阳门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蒋荣军。
关于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1700642.58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分批计算,标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具体支付为,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万元、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所有利息按LPR标准从2021年1月23日起算,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最后一批工程款本金余款时同时付清(四段利息之和);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前述支付,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有未付工程款及所有利息。二、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在拍卖、折价、变卖的51700642.58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5383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833元,由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18日、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1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2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查明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号牌号码为苏DX××**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苏DX××**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苏DN××**沃尔沃牌汽车、苏DN××**马自达牌汽车,本院已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查封了上述机动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能实际扣押上述机动车。
3、查明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幢[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1号]、常州市金坛区金虹大院花苑13幢[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号]、常州市金坛区××幢[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22年2月25日以(2021)苏0413民初9348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幢××幢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依法查封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幢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不动产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20年2月15日在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76212100元、80000000元。
三、2022年9月6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经营地、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1、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春节前)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670万元及其利息和诉讼费用。上述每期给付的金额对应判决中每期给付的金额全部或部分。利息按照判决中确定的方式在最后一期一并计算给付。
2、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按照上述约定给付完毕,则本案实际执行完毕。若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已履行部分相应扣除)。
3、本案未履行完毕前,保全的财产不解除查封。
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常州金坛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送执行法院一份。
7、本协议签订时间为2022年11月19日。
五、2022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13执370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澍
书 记 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