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执行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5701107Q,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691.6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