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民初2915号之二
原告:东海县亿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驼峰乡恒通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下新河集镇湖湖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海县亿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东海县亿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亿金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亿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90元,由原告东海县亿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