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执26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东海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陈亚平,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海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42128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无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经线下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关于被执行人东海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到期债券线索,经核实,上述到期债权不存在;经本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关联,被执行人***、东海县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
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根尚
审判员 王信甲
审判员 庄宜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星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