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苏1012执29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长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288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赵峰代理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