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4168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曹庄村。
法定代表人俞**,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中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服务器地址均在江苏省苏州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之规定,本案可依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同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相关规定,长沙县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沙县、长沙市开福区、浏阳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本案中,被侵权人即本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故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