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4168号之一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曹庄村。
法定代表人俞**,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