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3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曹庄村。
法定代表人:俞方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玉山县富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工业园区家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书隆,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山县富美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山县富美家具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玉山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3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腮芳
审判员 余 晗
审判员 徐继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