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3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35736692R。
法定代表人:俞方伟,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玉山县澳德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工业园区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058804087P。
法定代表人:张宝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山县奥德派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玉山县奥德派家具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玉山县奥德派家具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银行、工商总局、证券、互联网银行等相关单位的信息查询,第二次通过不动产、银行、工商总局、证券、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相关单位的信息查询。划拨被执行人账户54912.5元,扣除执行费4628.81元,余款发放给申请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不能在执行期限内结案。此案如何处理,请合议庭进行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晗
审判员 徐继永
审判员 陈腮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