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4389号之一
原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35736692R。
法定代表人:俞方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翠玲、李健,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至仁街22号2幢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2846H。
法定代表人:徐建祥。
原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19日,原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4元,减半收取382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638元,由原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王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万红
书 记 员 罗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