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

4626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汀文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4626号之一
原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曹庄村。
法定代表人:俞方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玲,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汀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52号1幢69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全才。
原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汀文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汀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4.5元,财产保全费1392元,合计诉讼费用3286.5元,由原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王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