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甄炫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731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1048B。
法定代表人:王昌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娄北社区225村道1号。
法定代表人:俞方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