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

6394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与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07民初6394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经营者:贾建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祝文、郑州,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曹庄村。
法定代表人:俞方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凤娟,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与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丽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申请对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1号、2号厂房钢结构屋面因漏水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及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经摇告确定苏州中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为首选机构,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作为备选机构,后均被退回。后因案情复杂,本案组成由审判员唐丽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冯建林、周忠浩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祝文、郑州、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凤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诉称,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和2015年7月17日签订两份工程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施工建造钢结构厂房两栋,两栋施工结束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4月和2016年4月将两栋厂房投入使用。但原告在使用中发现两栋厂房均存在漏雨问题,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维修,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原告遂委托他人维修厂房,并支付了相应维修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厂房维修费81548元,财产损失4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厂房维修费变更为77248元。
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公司辩称,被告已经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要求对钢结构厂房已经安装完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一直拖延付款时间,并迟迟不肯验收完工的钢结构厂房。在2017年的案件中已经查明被告承建的两份合同于2015年10月、11月投入使用至今,在厂房交付的这几年中,被告一直向原告催讨工程款,后通过诉讼途径取得款项。被告认为其承包安装的钢结构厂房并无任何质量问题,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作为发包方(甲方),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编号:EF-TD-2014082001),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承包钢结构厂房项目的施工工作。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钢结构厂房(无墙体)。1.2、工程地点:苏州北桥。1.3、工程范围:(2700平方*1栋,含材料,人工及其他制作费用)……2、工程开工和竣工:2.1、本工程合同现场施工总工期为65天(第一栋材料进场后的7日内,甲方应告知乙方是否进行第二栋建筑的材料的加工,否则工期顺延,如果超出此时间通知,同时材料出现超过10%以上的价格变动,则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带来的损失。2.2、开竣工日期:从2014年8月20日到2014年9月30日。2.3、竣工交付甲方时,必须是保质保量,符合行业标准,并已清除或运走承包方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3、工程款总价:建筑单价为280元/平方,总建筑面积为2700平方,总金额为756000.00元(人民币:柒拾伍万陆仟元整)(此价格不含税,若需开票税点由发包方承担)附件报价单作为工程价的支付依据若发生增项或减项,依实际工程量为准……7、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在接到乙方的竣工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书。验收不合格,乙方须进行整改,工期不顺眼。8、施工进度及合同款的支付与结算。8.1、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贰拾叁万圆整(230000元);8.2、主结构材料进场后,甲方向乙方再支付进度款:贰拾柒万圆整(270000);8.3、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贰拾壹万陆仟圆整(216000元);8.4、质保金为肆万圆整(40000元)工程验收后的一年内支付。8.5、质保期为三年,接到甲方维保电话后,乙方须在两个工作日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否则,甲方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维修,乙方承担双倍维修费。9、违约责任:……9.2、甲方的违约责任:a)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合同款,则工期顺延,并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金额的0.3‰做为违约金。b)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c)本建筑无建筑手续,如果后续出现因该问题而造成的乙方无法施工,则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双方另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
2015年7月17日,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苏州天地彩钢制造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ED-TD-2015071701)一份,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承包钢结构厂房项目的施工工作。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2#厂房东侧扩建钢结构厂房项目。1.2、工程地点:苏州北桥。1.3、工程范围:钢构厂房,过道部分二楼山墙两侧为单层板墙体,其他部分无墙体(含材料费、人工、安装费)……2、工程开工和竣工:2.1、本工程合同现场施工总工期为45天(开始时间为基础工程交付时间)。2.2、开竣工日期:从2015年8月1日到2015年9月15日……3、工程款总价:建筑总面积约2658平方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RMB770000.00元整大写:柒拾柒万圆整(价格不含税,若需开票税点由发包方承担)此价作为工程价的支付依据若发生增项或减项,依实际工程量为准……8、施工进度及合同款的支付与结算。8.1、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贰拾叁万圆整预付款。8.2、主结构进场后甲方再支付乙方贰拾柒万圆整进度款。8.3、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再支付乙方完工款贰拾叁万圆整。8.4、尾款肆万圆在验收合格一年后的第一周内支付。8.5、质保期为三年,接到甲方维保电话之后,两个工作日赶到现场进行维修。9、违约责任:……9.2、甲方的违约责任:a)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合同款,则工期顺延,并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金额的0.3‰做为违约金。b)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c)本建筑无建筑手续,如果后续出现因该问题而造成的乙方无法施工,则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11、编号为EF-TD-2014082002的合同内容已进场材料折价为壹拾万圆,此笔费用从原有合同的预付款中予以扣除,原有合同的预付款剩余部分作为本次合同的预付款,不足部分另行补齐。编号为EF-TD-2014082002的合同解除,折价材料根据现有项目需要现场加工为本合同内建筑相关适用部位材料。双方另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被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告催讨工程款90000元,另于2017年8月14日诉至本院主张工程款90000元,经审理后认定编号为EF-TD-2014082001的合同所涉工程是2015年4月份投入使用,酌情认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编号为EF-TD-2015071701的合同所涉工程是在2016年3月份投入使用,酌情认定竣工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最终判决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应支付苏州天地彩钢制造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0000元。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1号、2号厂房钢结构屋面因漏水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及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经摇告确定苏州中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为首选机构,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作为备选机构,两家机构均以无资质能力退回。原告明确诉请计算方式:两次维修费用分别是24524元和28200元,按照24524元×2+28200元。2016年9月10号与屈殿礼签订的宿舍粉刷及房屋补漏合同合计维修费用24524元对应的是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所涉工程,该合同8.5条有双倍维修费的约定。4300元是财产损失,是1、2号厂房漏水总的产生的损失。2017年8月23日与屈殿礼签订的房屋补漏合同以及2017年11月22日的维修结算清单对应的是2015年7月17日签订工程合同书所涉工程,对应的8.5条无双倍赔偿的约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打印件、《工程合同书》两份、(2017)苏0507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收到的苏州中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足以认定。
审理中,原告就漏水情况举证如下:1、照片打印件17张,证明被告承建的厂房存在漏雨的事实以及柱子倾斜三公分,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漏雨的事实。证据2、短信截屏两页、律师函一份、邮寄面单两份,证明原告的厂房出现漏雨的情况后通知被告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证据3、原告厂房漏雨财产损失明细清单一份,证明厂房漏雨导致原告的厂房内产品损失4300元。证据4、宿舍粉刷及房屋补漏合同一页,补漏合同一份一页、厂房屋顶漏雨维修结算清单一份、维修领款照片一页、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原告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两次分别为24524元及28200元。
经质证,原告认为,对于证据1照片,关联性不认可,该照片打印件不能够真实反映是被告安装的厂房漏雨情况,本案中原告又将厂区内钢结构厂房交付其他厂商搭建。证据2短信,该短信即使存在,也体现了被告方履行了维修义务,并要求原告方支付拖延的款项。律师函的快递面单及投递记录,被告方并未收到该函件,从快递面单上看,收件人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从投递记录上看是他人收,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确实没有收到过。对于证据3,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屋顶漏雨财产损失清单,该清单是原告自行打印制作,对于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4宿舍粉刷及房屋补漏合同,被告认为该份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该合同并没有提供维修方屈殿礼的维修资质的相关材料。房屋补漏合同的意见也是一样。证据3中的财产损失明细清单也是原告自行制作,对于其赔偿内容及金额均不认可。屈殿礼领取款项的照片打印件,是原告自行制作打印,从原告方自己的陈述来看,双方是现金交易,无法真正体现原告与屈殿礼之间真实的交易情况,且被告在承包安装过程中,原告方也将厂区内部分其他钢结构厂房交付其他人施工。关于情况说明,是维修人员自行制作的说明,与原告方存在利害关系,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在本案所涉的两份合同中均明确本案所涉建筑无建筑手续,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工程合同书》应为无效。原、被告均认可本案所涉工程未办理验收手续,但被告认可本案所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编号为EF-TD-2014082001的合同所涉工程于2015年4月份投入使用,编号为EF-TD-2015071701的合同所涉工程是在2016年3月份投入使用,均未经实际竣工验收。原告主张被告施工厂房因质量问题漏水造成损失,经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均认为无资质能力退回送检材料,故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所建厂房有质量问题且造成原告损失。原告所举证漏水造成损失的证据均系自行制作,被告亦不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举证的维修合同及领款材料、情况说明,因上述合同均未具体明确维修项目、地点,故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且维修人员非正规维修企业,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维修过程。此外,原告认可被告曾正常履行维修义务,但主张自2018年8月29日之后被告不再履行维修义务。因原告方提供的短信记录未能显示对话时间,从短信对话内容也未能显示被告拒绝维修。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碍难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946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爱尔百兰家私制造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唐丽宁
人民陪审员  冯建林
人民陪审员  周忠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