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21执274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曹庄村。
法定代表人:俞方伟,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兴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东联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南通兴邦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907137518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兴邦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5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精神,因案件执行时限较长,本案可作为和解长期履行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韩良骍
代理审判员*烨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