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1执30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小柳路9号鼎泰家园080幢农贸市场2室。
法定代表人高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苏011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与江苏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吕春贵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