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异12号
异议人(案外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2723538912C。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聪。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6097626N。
法定代表人:张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陶丽,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J0Q40A。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暂缓执行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917万元中的310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1月15日,异议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志明
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