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2657号
申请人: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6097626N,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福,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启润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33492X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银杏湖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世。
原告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启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要求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南京启润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7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自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