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桢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傲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5679号
申请人:南京傲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东街99号2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71308583M。
法定代表人:王从启。
被申请人:***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67090549Y。
法定代表人:翁寨明。
被申请人: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6097626N。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被申请人: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8856315E。
法定代表人:方春梅。
原告南京傲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南京傲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傲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