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破申53号
申请人: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609762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兴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J0Q4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宜兴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申请人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新公司)同意,决定将龙之旅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0月9日,本院对龙之旅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龙之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20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9)苏0282民初109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龙之旅公司应支付桥新公司款项134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上述判决书生效后,龙之旅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桥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龙之旅公司支付欠款6748497元,余款未能支付。
另查明,龙之旅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在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目前,龙之旅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为1件,名下暂未发现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案被执行人龙之旅公司系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系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龙之旅公司结欠债权人桥新公司债务逾期未还,且已停止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桥新公司同意对龙之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龙之旅公司亦未提出异议,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对宜兴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馨
审判员王宝中
审判员*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