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射阳县千秋镇严三建材销售中心与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924财保46号
申请人射阳县千秋镇严三建材销售中心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射阳县千秋镇公路管理站账户的工程款47万元予以冻结。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此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射阳县千秋镇公路管理站账户的工程款4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此款暂存射阳县千秋镇公路管理站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来清
书记员  费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