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民辖终3号
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3民初1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定性错误,涉案工程A10合同段施工范围有路基、隧道、桥梁、附属设施建设,合同明确约定上诉人只是将桥梁T梁架设分包给被上诉人施工,工程分包相对应的案由应当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2、本案不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规定为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款对“不动产纠纷”涉及的权益范围作了界定,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不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的物权纠纷”,而是属于一般欠款性质的“合同纠纷”,故本案应按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黄石市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二者同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所列的四级案由,一定意义上适用相同法律。2、在不动产形成地审理此类利益纠纷案子,更有利于查清事实。3、即便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之规定,被上诉人可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案涉《福建宁武高速A10标T梁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按此约定,被上诉人可以依法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到屏南县法院起诉,为了接近纠纷起源之标的物所在地,便于查清事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把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签订的《福建宁武高速A10标T梁架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福建省屏南县的福建宁武高速A10标T梁架设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被上诉人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俩上诉人支付工程结算欠款本金及延期补偿款,双方形成的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故本案的立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审确定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规定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虽然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宁武高速A10标T梁架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以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福建省屏南县,本案应由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日升
审判员 游 翔
审判员 林 玮
书记员 何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