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养护有限公司、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6878号 原告:******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GG472D,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8-12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6545628A,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养护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养护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