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29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浩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天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兴华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投资人。
被执行人:***,女,1961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本院依据(2017)黔0329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天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兴华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825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483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常州兴华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000元、**美的银行存款101000元并于2019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发放;对下欠款项,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由**支付下欠款项950000元(其中在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500000元,2020年1至9月底前每月支付不少于50000元,共计450000元,如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2、若**未按前述承诺履行,本院可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3、申请执行费15483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019年7月10日,**已履行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5483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恢复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329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执行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