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23民初1280号
原告: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系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喻振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系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老下陆。
负责人:陈光利,总经理。
原告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