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新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3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市新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新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582民初7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淮安市新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6647*,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93403*,合计68005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2*,由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1*、淮安市新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01*。淮安市新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淮安市新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淮安市新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690651*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7月16日、10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7月13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8年9月1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调查令,调查结果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8年10月30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6、2018年11月14日,赴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调查,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18年12月1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90651*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