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83民催16号
申请人江苏兴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7085774F,住所地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遗失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出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出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27852089,金额为55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常熟市辛庄镇城镇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苏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
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