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706执243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37097257A,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88307659P,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9号中德国际商务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31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2021年9月8日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31日本院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函,对执行过程以及相关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书生
审判员杨路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