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执24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区。
负责人:余振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胜源华电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卜启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宿迁精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
被执行人:王金良,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执行人:王君,女,1959年4月1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执行人:李仰珠,男,1957年2月7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胜源华电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宿迁精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金良、王君、李仰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19)苏1311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胜源华电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宿迁精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金良、王君、李仰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1514319.20元,现已执行到位369428.7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胜源华电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宿迁精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金良、王君、李仰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19)苏1311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叶凯
审 判 员 王守东
审 判 员 朱卫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奔
书 记 员 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