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129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新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26民初2129号
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徐正昆,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新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红日路北侧、金轮路东侧(客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大勇,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华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裕龙,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新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2018年4月19日,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以与被告间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1元,减半收取11640.5元,由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刁永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