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4民初407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泗洪县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37800221U,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古城路7号。
诉讼代表人:施允锋,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核林洋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WCT0U8K,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24幢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伟英,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富公司)、中广核林某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70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期间,被告**挂靠被告永富公司招标承揽被告林某公司发包的“双沟领跑光伏发电项目3标段南区(16#、23#、30#)光伏区施工”项目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工程。2020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协议》,被告**将涉案工程完全承包给原告,工程暂定28兆瓦,实际以工程结算量为准,工程单价为10200元/兆瓦,同时在在该协议中第六条约定“乙方工程结算方式:乙方先与甲方进行工程结算,然后通过甲方与总发包人进行结算,总发包人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再支付给乙方;若发包人延期或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可自行向总发包人主张权利”。乙方在2020年8月已经完成乙方所承包的安装项目,在2021年1月已经完成所有承包区域内的消缺整改,业主及总包单位一直不验收,导致乙方缴纳的5万元工程保证金也无法退还。被告**在春节前以乙方没有钱了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依照乙方完成的工程量乙方应该拿到劳务工程款220余万元,并且因为雨季造成的安装窝工,打坝排水,打捞材料及垃圾清理等措施费80余万元,合计费用约300余万元。甲方至今才付给乙方130余万元,尚有170余万元没有支付给乙方,**以林某扣款材料损失费49万为由,强制从乙方的工程费中扣除,把他自己的材料损失都算在乙方的头上,非常不合理,给乙方及工人带来极大的困境,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对永富公司破产重整(详见(2020)苏13破字6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本案应移送至宿迁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崔学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