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44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0月6日生,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37800221U,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