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17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与南通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217号
上诉人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理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后,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的基础上,判决发包人是否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二审中,投资公司补充提交了付款凭证等证据。由于一审法院对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欠付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数额没有查清,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初1755号; 二、发回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如皋市如城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建勋 审判员  谭松平 审判员  吴 风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