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4执2591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辉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创世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辉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创世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射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南京创世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金辉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0000元,返还工程保证金410000元,并起诉之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以6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承担逾期利息;被告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原告泰州市金辉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1000元,由被告南京创世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执行费871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向被执行人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创世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
2.被执行人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创世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创世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朱长茂名下苏A·883**号车辆已被关联案件查封,等待处置分配;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创世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18年12月28日,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创世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延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案。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