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马斯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马斯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1160号
原告:无锡市马斯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路**创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盛正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胡伟楠,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汤汪路**iv>
法定代表人:倪前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平,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田吴村iv>
法定代表人:徐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剑,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永平,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海,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马斯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陆科研
人民陪审员  史广群
人民陪审员  张黎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