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1民初9443号
原告:无锡市马斯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路211号创源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盛正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新月,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田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汤汪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前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马斯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马斯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马斯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马斯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4元,减半收取7702元,由原告无锡市马斯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方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