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博润化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0361号之一
原告:***。
被告:江苏博润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润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