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执复119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5737824629K,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强明,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盱眙县法院)(2021)苏0830执异1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盱眙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0日,该院对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公司)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830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驳回泰业公司的请求。泰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苏08民终340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盱眙县法院(2019)苏0830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怡和家园小区8号楼201室房屋。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根据泰业公司的申请,盱眙县法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苏0830执1946号。
***、***对此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怡和家园小区8号楼201室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两异议人系夫妻关系,终身残疾,1997年4月8日生育一子。异议人靠补鞋子、修伞,积蓄了十几万元钱,加上亲友的资助,与开发商盱眙县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已分三次付清。因异议人均是残疾人,所有的手续都是由大嫂易宁代为办理。2014年1月份和另一买受人杨木侠收到了开发商房屋交付通知书,并交付了钥匙。因孩子小,就没有装潢和居住。2018年,建筑商泰业公司将商品房卖给了谭克华,并于2018年10月26日提起排除妨碍之诉,一审驳回谭克华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2019年3月11日,泰业公司又以排除妨碍起诉异议人,盱眙县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泰业公司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由于二审作了不符合法律的改判,现到了执行阶段,异议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盱眙县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执行异议类型法定。即在执行程序中只有对特定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才属执行异议审查。而本案异议人认为执行依据不合法,要求中止执行,属对原审判决正确性提出质疑,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
***、***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1)苏0830执异117号。事实和理由:盱眙县法院(2021)苏0830执异117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复议申请人是依据生效判决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的,故本案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二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泰业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确认盱眙县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是本院泰业公司与***、***排除妨碍一案民事判决,即本院(2020)苏08民终340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是***、***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位于怡和家园小区8号楼201室房屋。该判决生效后,***、***未能按期自动搬离该房屋,故泰业公司向盱眙县法院申请执行。现***、***认为其不该搬出该房屋,主要理由就是认为本院(2020)苏08民终3405号民事判决错误,且认为其是以本院二审判决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行为类执行,执行异议应对腾房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而对于生效判决本身不服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盱眙县法院据此驳回***、***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盱眙县法院(2021)苏0830执异117号执行裁定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执异11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刘群英
审 判 员  黄春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王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