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21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1321号
原告: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范集镇腾飞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全,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程益文
人民陪审员  周立金
人民陪审员  赵 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种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