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9461号之一
原告:江苏港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旺西村)。
负责人:王惠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年。
原告江苏港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运输分公司与被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946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据此裁定冻结了被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被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被冻结的中国工商银行泰兴大庆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1×××46)中的余额已超过本案保全标的为由,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除上述银行账户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号为11×××46的银行账户(户名: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大庆支行,账户: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二、解除对被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除上述银行账户之外,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新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