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3民初1673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刘芹,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发集团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秋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以东、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发集团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为6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叶飞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