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永吉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允晖,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磊,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
南通市永吉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通市永吉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56000元。案件受理费8485元,由南通市永吉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179元,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06元。权利人南通市永吉建筑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以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各类款项36230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62306元及利息,执行费533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06执1640号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施 展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虞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