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陆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8252无锡市陆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东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8252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花园路15。
法定代表人:陆祖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升,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东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科技园29-30号。
法定代表人:沈宇栋。
原告无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东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以被告无锡东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657元,保全费1895元,合计4552元,由无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