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陆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东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陆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8252号
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花园路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8287570T。
法定代表人:陆祖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升,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科技园2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95291489。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7.5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1895元,由无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