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

***与***、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32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33号又一城18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石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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