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鑫福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3363号
原告:苏州鑫福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石田路2弄14号。
法定代表人:郭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石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鑫福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鑫福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来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鑫福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鑫福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85元,由原告苏州鑫福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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