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奥星工贸有限公司

638泰州市奥星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638号
原告:泰州市奥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塘湾工业园区振兴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39422674U。
法定代表人:马杰,经理。
被告:江苏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永安洲镇黄金江岸睿懿园1幢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020128915。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经理。
原告泰州市奥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奥星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奥星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90元,由原告泰州市奥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