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4民初4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金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被告: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驻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39447468P。
法定代表人:徐会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女,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东,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副总,住河南省辉县市。
原告***诉被告***、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苏恒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卡力达
人民陪审员 张艳慧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裕环